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46号
原告: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胡言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川,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话缘,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王红慧。
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书杰,总经理。
原告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及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