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32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和,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0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579979.9元;二、被告**和在对上述第一款中被告***的偿还责任中193326.6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34元,减半收取5817元,由被告***负担4306元,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1元。
因被执行人***、**和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中央府邸的不动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在另案(与本案紧密关联)再审中就本案执行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债务,其中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案现申请执行标的额584285.90元,已执行到位15万元,未执行到位434285.90元,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3执3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士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