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和,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80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撤销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并进行再审。主要理由:一、原审程序违法,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和改判;二、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通过法院调取的《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登记表》显示原审法院送达判决书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的,但法院邮寄送达登记表显示淮安市淮安区邮政局车桥邮政支局投递结果反馈为“未妥投”,未向申请人进行合法有效的送达,故该判决对申请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经调取原审卷宗,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按照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及接收人,向其送达了一审判决书,邮寄结果为因拒收“未妥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原审法院已于2021年8月21日向***依法送达。***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家 庚
审 判 员 姚 益 鑫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陆梓默
书 记 员 朱 森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