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682民初6967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定州市(鑫海科技广场B座商住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2567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70051.83元(以8405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为57422.62元;以1054386.5为基数,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3日,为12629.21元;嗣后利息,以1125670元,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鑫海科技广场B座商务楼、3#住宅楼消防联动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联动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承包价款1336000元,为固定总价,按结算总价的5%预留保修金。合同第10条约定付款办法,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付合同总价款的80%,全部验收合格后付清总价款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施工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变更为合同总价款的50%为现金方式支付,50%由甲方即被告提供房源售卖抵款(普霖第一城的房源也在合同之内),后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延期至2019年3月14日。
2020年11月18日,涉案项目经定州市××房××乡建设局出具审核说明,载明涉案项目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为好,火灾隐患较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小或火灾事故的危害较小,综合评定工程规划验收基本合格。
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出具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0万元工程款,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借用原告公司资质施工,诉权应属于实际施工人;3、案涉工程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4月5日,案外人***等借用原告某甲公司资质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鑫海科技广场B座商务楼、3#住宅楼消防联动施工合同》及《鑫海科技广场B座商务楼、3#住宅楼消防联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等承包施工被告开发的位于定州市××街社区××广场××座商住楼××#××楼的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是固定总价1336000元,工期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8月***等开始组织施工,2019年底完工。2020年10月***与被告签订了《结算审核定案表》。2020年11月18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关于鑫海科技广场B座商住楼、鑫海科技3#楼消防工程评估报告的审核说明》,载明案涉工程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分级为好。
本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案外人***等借用原告某甲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鑫海科技广场B座商务楼、3#住宅楼消防联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某甲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不是真实的合同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权利,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作为原告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