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6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枣庄市明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均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庄市明珠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市明珠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