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636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官芳婷,系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徐雯雅,系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小毛,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乐芳,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65811J。
法定代表人:郑姣娥,职务:经理。
第三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宏伟,系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35.92元,由原告承担7267.96元,退回原告7267.96元。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