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3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557-573号亚厦阳光假日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8156868L。
法定代表人:季珂。
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车站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6350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舜江东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984113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65811J。
法定代表人:郑姣娥。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车站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585891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780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浙D×××××、浙D×××××、浙D×××××、浙D×××××、浙D×××××、浙D×××××、浙D×××××、浙D×××××、浙D×××××、浙D×××××、浙D×××××。**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置业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