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上虞市东轻特种铝材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上虞市东轻特种铝材厂、***、***、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604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