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6360号
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珍,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76660元、利息207869.93元(暂按2013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直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共计384529.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欠款协议,双方约定剩余欠款249660元由被告自2016年起每年最低还款5万元,至2020年全部还清,否则将承担自2013年10月起每月2%的逾期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17年最后一次还款2.3万元后就再无还款,目前尚欠本金176,6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被告都置之不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状诉法院。
被告***、***应诉后承认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2018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
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被告***、***2018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剩余本金1266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34元、诉讼保全费2443元、保险公司保函费1153.59元、律师代理费7869.41元;
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按照月息2%,由二被告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207869.93元,直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