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8616号
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金凤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