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

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和南充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9332号
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珍,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