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91民初23号
原告:南京九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730号恒达嘉园。
法定代表人:唐海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北区四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
原告南京九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九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九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9元由原告南京九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君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