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宸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宸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成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宸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西城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宸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成安县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侯有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唐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