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02执101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5817.8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该款项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432元,由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16元,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16元;鉴定费100000元,由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共履行案款1081490.87元(其中包括判决生效后已支付的300000元和执行费11770元)。现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1770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