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1民初490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初,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严衍杰。
被告: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谈国祥。
被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谈国祥。
原告*海韵诉被告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海韵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纪阳实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991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沈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