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2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学前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8468494。
负责人:王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氿大道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910X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296号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644975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氿大道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872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建筑公司)、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公司)、***、***、***、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8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按年利率5.0025%计算)、逾期罚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0025%上浮30%计算)及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0025%上浮30%计算)。二、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61600元。三、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46.5元,由铜峰建筑公司、瑞信公司、***、***、***、建设公司负担。农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25046.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铜峰建筑公司、瑞信公司、***、***、***、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农商行直接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8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