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151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22477.1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22477.10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