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小岛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格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小岛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6月9日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小岛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原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