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102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江苏锦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1026室口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714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