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淮安市荣佳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共创大道**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本存与被告江苏锦宏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荣佳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本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