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海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荣成市海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圣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4958号
原告:荣成市海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泰祥路**。
法定代表人:徐元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圣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峨石山路
法定代表人:毕红梅。
原告荣成市海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圣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荣成市海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不再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荣成市海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