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01民初700号
原告:杨某,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临夏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夏市滨河东
路与李孟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伏某,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临夏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伏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伏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416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伏某就拖欠的工资承担迟延支付利息,以银行同档同期商业贷款利息为准进行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为76.3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临夏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于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底在临夏市××区砌砖,被告伏某已经支付部份工资,共计2800元,拖欠工资共计416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伏某于2021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拒绝偿还劳动报酬被告临夏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非法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原告为维持生计在该处工地上打工,但二被告无故拒不支付劳务费用,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甘肃省××县,按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