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292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4民初119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7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楼村曹庄**,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穴崖子**。身份证号340621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红园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2262320821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主任。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2日,技术员,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乔庙村**份证号4130231983********。
原告***与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其欠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175%支付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350元,此后利息请求至欠款清偿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广河县齐家镇至水泉乡公路第三标段的公路建设,被告公司项目部雇佣原告及挖机进行施工,其自2017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7年7月施工结束,2017年11月25日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向其出具了欠条,载明欠其158000元,欠条出具后,2018年2月14日被告**向其支付58000元,尚欠10万元,其多次向二被告进行催款,二被告拖延至今未付,遂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40000元;12月31日前付40000元;2020年1月23日前付清余款20000元。如有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25日起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