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河县振英商贸有限公司、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4民初1314号
原告:广河县振英商贸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祁家集镇朱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新村59栋。        
原告广河县振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原告广河县振英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广河县振英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河县振英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青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