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4民初11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2日,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新村59栋。
法定代表人:张学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光,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奎,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2日,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诉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陈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欠款825457元;2.请求被告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42338元(截止至2020年1月5日);2.请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将广河县齐水路三标段所需人工建设施工承包给原告,约定模板安拆115元/平方米,钢筋制安800元/吨,砼浇筑40元/立方米,排水边沟100元/米,浆切片石140元/平方米,锥形护坡40元/平方米,桥面铺装25元/平方米,沿路石砌筑6元/米,砼拦水带17元/米,护肩墙35元/平方米。2018年10月双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原告完成工程量合计1545457.6元。在劳务期间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1445457.6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经被告项目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份全部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62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拒不支付,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陈奎给付原告**的劳务费825457元,限于2020年12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7元,减半收取6238.5元,由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陈奎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彪
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
人民陪审员 沙玉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