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4民初5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4日,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新村59栋。
法定代表人:张学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光,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奎,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2日,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诉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陈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劳务承包款73191元,并从2018年12月13日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约定将齐水路三标段所需人工建设施工承包给原告施工完成后,于2018年11月双方进行了结算,并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施工队工程款73191元,并经被告项目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陈奎给付原告**的劳务费73191元,限于2020年12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陈奎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彪
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
人民陪审员 沙玉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