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2927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积石山县。

委托代理人:方玉光,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财。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红园新村59栋。

委托代理人:张顺进、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诉***、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代理人方玉光、***、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顺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务工资31256元;2、判决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从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积石山县润泽园廉租房小区(二期)5#、6#、7#号楼的具体修建工程,2016年***将6#楼的内墙涂料承包给了***进行施工,***和***约定了具体的劳务费,此后***组织民工进行施工,***按照约定应当给付***的劳务费为389700元,***给付了部分劳务费,2018年12月20日经结算***应当给付***剩余的劳务费31256元,***向***出具了双方签名的结算单一份,但到了约定的时间后,经***索要,***至今未给付。

***辩称,按照单据是31256元,是我签的字,当时我承包给***之后,***将其中的两栋楼承包给了姓姚的案外人,完工后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扣除了20500元,姓姚的案外人给付了15000元。现我不予支付。

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不予给付,已经算清了。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算单一份;3、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一份。

***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算单一份。

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对于***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算单一份、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算单一份,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从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积石山县润泽园廉租房小区(二期)5#、6#、7#号楼的具体修建工程,2016年***将6#楼的内墙涂料承包给了***进行施工,***和***约定了具体的劳务费,此后***组织民工进行施工,***按照约定应当给付***的劳务费为389700元,***给付了部分劳务费,2018年12月20日经结算***应当给付***剩余的劳务费31256元,***向***出具了双方签名的结算单一份,但到了约定的时间后,经***索要,***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拖欠***劳务工资的事实,有合同及结算清单为证,故***理应偿还***的劳务工资31256元。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支付劳务工资有监督权,故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给付***的劳务工资31256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成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