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27执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000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临夏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5795.92元、建材维护费10092.9元,赔偿未归还钢管、扣件损失497684.00元,以上共计613572.82元,并承担执行费85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每月工资实发收入385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385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邦巴
审判员***占
助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玛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