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2083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2.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7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 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衣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