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8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商初字第1327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
委托代理人:徐淑雯、贾为中。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滨。
被告:***。
被告: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以被告方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