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定民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合力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沈家门文化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78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陶国强。
委托代理人:**,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合力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5日,10月17日,舟山市天久水产公司因经营所需两次向沈家门农村信用社贷款90万元。原告为天久水产公司的两笔贷款给予担保,并订立担保协议。2007年10月21日,被告与原告订立一份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愿意为天久水产公司提供90万元反担保。之后,天久水产公司未按约向信用社归还欠款。经沈家门农村信用社多次向天久水产公司催讨无果后。根据双方订立的担保条款约定,信用社直接扣划原告银行存款899995.27元及利息23903.88元。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原告已为天久水产公司代还的借款根据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反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归还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合力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400000元。(已履行)。余款523899.15元,于2008年10月10日前付清,并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8‰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
二、原告律师代理费18000元,由被告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65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19.50元由被告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2008年7月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