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0378868U。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5Y4TX5P。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宁05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419770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6197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屋均已被另案查封。现查明,本院以***等人案件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该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宁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秀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