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508号

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瑞,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跃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55元,由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亮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长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