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民初476号
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朱宝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瑞,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昌市传媒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何济国,职务:局长。
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恒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