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271民初7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曹正录,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王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