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5349号之一
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8886389M,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元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齐安,江苏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祥,江苏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5329119X5,,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紫晶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人才,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鑑,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408元,减半收取2627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家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