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万航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4691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万航木业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5338290-6,住所地在南京市凤台南路75号(亿源市场08幢后大棚6号)。
经营者:林某,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8886389M,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万航木业经营部与被告***、被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万航木业经营部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万航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万航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3元,减半收取71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11.50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万航木业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李书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夏雨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