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9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6号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微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4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亚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禄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