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9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6号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微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4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亚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禄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