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4801号
原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酒泉恒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3311元,由原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蓉
法官助理 张文静
书记员 戚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