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5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元支付案件款26889元,案件执行费303。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5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