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钙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5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钙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火车站(**水泥厂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0KYF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市北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A4WG0A。
负责人:**全,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70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7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钙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甘0902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酒泉**钙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案件113618.90元,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1295.00元,申请执行160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11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经查,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有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99号春光市场A区3号楼2-1号铺(不动产权证书号:甘(2022)肃州区不动产权第0××2号),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转籍、过户手续予以轮候查封。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权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建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