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分公司特殊程序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56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根据肃州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肃劳人仲裁字【2023】26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元支付案件款49444.18元,案件执行费642。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5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