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5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根据肃州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肃劳人仲裁字【2023】25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829.04元,案件执行费46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5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