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肃州区黄泥堡裕固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70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肃州区黄泥堡裕固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黄泥堡乡黄泥堡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9020139227688. 负责人:***,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州区黄泥堡裕固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9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肃州区黄泥堡裕固族乡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案件款2064865.4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04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312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