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执4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拐坝村2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70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51117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分公司,住所地:91620902MA73TW7K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0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分公司支付案件款2928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292元。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11月30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分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扣划其名下余额129012元,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