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秀贤,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为使本案有关事实更清楚明确,依法先行通过行政管理途径,申请档案主管部门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办相关档案,根据后续具体情况再另行起诉,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