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270号
原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镜铁西路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