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为使本案有关事实更清楚明确,依法先行通过行政管理途径,申请档案主管部门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办相关档案,根据后续具体情况再另行起诉,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