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公路工程公司

嘉峪关公路工程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岩,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峪关公路工程公司(简称公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玉喜、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用人单位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邢剑影
审判员  王兴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