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4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振光,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缪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北农场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华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府前街与湖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振光,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220600.03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7月10日、10月13日、12月1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7月2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李振光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1615××××7544账户存款17305221.03元(实际控制金额529.01元),冻结期限1年。12月14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鲁EG0666车辆、被执行人李振光名下鲁EG××××车辆,被执行人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鲁E7××××车辆、鲁E7××××车辆、鲁E7××××车辆、鲁E7××××车辆,被执行人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EM××××车辆,查封期限2年。经到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鲁EM××××车辆、鲁EG××××车辆、鲁EE××××车辆已达报废标准。12月14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振光名下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1号,被执行人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5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2××0号、东(开)国用(2014)第007号、东(开)国用(2014)第071号,查封期限3年。12月1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振光名下广饶县丁庄镇鼎盛庄园小区6#楼1单元101室【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广饶县青垦公路以西、广青公路以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广集用(2009)第330号】,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广饶县丁庄镇青垦公路以西、广青公路以南房产【广丁庄040、041】,查封期限3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燕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浩
书 记 员 刘浩